青島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市場化進程,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規定和本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投資者或經營者,確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提供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施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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